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3709號
PCDV,106,司促,23709,2017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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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709號
債 權 人 互助財信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蔡依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延滯第
  二個月計付陸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柒佰元之違約金,最
  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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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互助財信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