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7年度,17號
SLDV,107,司催,17,2018010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7號
聲 請 人 王玉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國票聯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票
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國票聯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 為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股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股票。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國票聯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