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淞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文倩
一、債務人張文倩、楊淞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
貳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969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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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文倩、楊│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43264 │淞偉 │9月06日起 │ │一五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文倩、楊│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3264 │淞偉 │0月0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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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淞偉於民國101 年間邀同債務人張文倩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
款】1 筆,共計新臺幣4 萬8,127 元整。並約定自
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
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
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
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楊淞偉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4 萬3,264 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
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
部到期。另債務人張文倩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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