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賴建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ROMAN MICHAEL DIMACALI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SERRANO LENY PINEDA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BAGYEN ALMA INLONG(艾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陸仟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