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23號
SLDV,107,司促,923,2018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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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武埄即清境玆心園山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秋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振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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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