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素卿即余傳宗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秋苓即余傳宗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添源即余傳宗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應於被繼承人余傳宗之繼承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捌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並於被繼承人余傳宗之繼承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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