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吳依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振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零叁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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