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劉名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翊提即陳筠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俊仁
一、債務人陳翊提即陳筠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
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
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
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
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
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陳
俊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
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
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餘
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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