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58號
SLDV,107,司促,758,2018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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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名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美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亞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孟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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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名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