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35號
SLDV,107,司促,735,2018012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萬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玖佰柒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
  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
  月以新臺幣玖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
  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