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萬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玖佰柒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
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
月以新臺幣玖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
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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