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1號
SLDV,107,司促,61,2018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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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郭菊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零捌拾壹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6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朱郭菊蘭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7396元│     │6月04日起  │      │.九九    │
├──┼───┼─────┼──────┼──────┼───────┤
│ 002│新臺幣│朱郭菊蘭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48523 │     │6月04日起  │      │.九九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朱郭菊蘭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暨以每月150元 │
│  │7396元│     │6月04日起  │      │整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 002│新臺幣│朱郭菊蘭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暨按月加計2%整│
│  │48523 │     │6月04日起  │      │計算之違約金,│
│  │元  │     │      │      │違約金按月收取│
│  │   │     │      │      │上限為5,000元 │
│  │   │     │      │      │整。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
  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
  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朱郭菊蘭分別於092年02月及095年09月間向聲
  請人及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
  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
  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
  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106年04月底尚積欠聲請人7,640元整、迄10
  6年04月底積欠案外人49,441元整未為清償(含代償金額、手
  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
  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
  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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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