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62號
SLDV,107,司促,562,2018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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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豊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鑑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雅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玖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豊斌於民國(下同)99年就讀育達商業科技大
  學時,邀同債務人林鑑德張雅蓉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
  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800,000(下同)元整,按各
  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53,473元,約定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5年01月01日)一年後
  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
  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6年10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尚欠17,891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
  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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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