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57號
SLDV,107,司促,557,2018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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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景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春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連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零叁佰壹拾玖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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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景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