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家榆即羅心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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