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66號
SLDV,107,司促,466,2018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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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康服樂優品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澤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伍佰貳拾柒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6 年09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527 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230303、00000000、00000000。
  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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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服樂優品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品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