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景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柒佰零叁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肆佰柒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玖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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