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65號
SLDV,107,司促,265,2018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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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郁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永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依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捌佰零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26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依婕、曾│自民國106年7│至民國106年1│年息1.15%   │
│  │223802│永銘、曾郁│月13日起  │2月19日止  │       │
│  │元  │軒    ├──────┼──────┼───────┤
│  │   │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2月20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依婕、曾│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23802│永銘、曾郁│月1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軒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償還期間之約定:
  爰債務人之一即借款人曾郁軒前就讀黎明技術學院期間,邀
  債務人曾永銘陳依婕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訂借最高額度
  新臺幣80萬元之放款借據一筆,債權人業陸續憑借款人每學
  期所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核貸,總金額為新臺幣226,419元(證
  1),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借款人應於本教育階段學校完成後
  滿一年之次日或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滿一年之次日,若借
  款人須服義務兵役、參與教育實習者,則自該期間滿一年之
  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按月攤還本
  金或本息。
  二、就學貸款約定利率部分:
  至於借款人應負擔之就學貸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1年期定期郵儲金加0.55%浮動計算之原則,依教育部
  之公告及規定辦理之,變更時亦同,目前利率為年息1. 15
  %(證2)。
  三、借款人陷於遲延給付後利息、違約金之請求基礎、計算
    方式暨加速條款約定:
  (一)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除
  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
  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倘經本行依本借據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將其積欠本
  息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
  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
  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
  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
  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
  個月部分)計算。
  (二)另借款人對於債權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有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債權人無須事先通知或
  催告,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查債務人自106年8月13日預定收息日(即借款人應於
  106年8月13日前繳納106年7月13日至106年8月12日之本息,
  倘借款人未依約清償,則自應繳款日即106年7月13日起算遲
  延利息及違約金)起便未清償,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積欠
  本金新臺幣223,802元暨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債權人業
  於106年12月20日視為全部到期並將上開款項轉列催收款項
  ,則前開就學貸款利率依約定自轉列催收款之日加計年率1
  %固定計算後變更為2.15%,違約金部分則按變更後之遲延
  利率計收,如請求之金額聲明一、所示。
  四、連帶保證人約定條款:
  至於債務人曾永銘陳依婕為就學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放
  款借據之約定,自應就系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又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於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因系爭就學貸款屬政策性貸款,倘無法送達時
  ,酌請 鈞院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對於債務人
  為寄存送達,實感法德。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利率資料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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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