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華祥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藺永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捌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叁仟捌佰柒拾捌元,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一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
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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