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華祥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金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零伍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叁萬捌仟柒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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