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18號
SLDV,107,司促,1418,2018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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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隆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納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日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睿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叁拾捌萬貳仟壹佰貳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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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隆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