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鈺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先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先福
一、債務人胡鈺蘭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陸仟伍佰
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
權人對債務人胡鈺蘭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
先發、楊先福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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