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江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伍仟伍佰捌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玖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
四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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