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莊承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美玲即陳信志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浩宇即陳信志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柏元即陳信志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盧美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詩堯即陳信志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思佳即陳信志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陳信志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柒萬捌仟叁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叁
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陳信志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壹拾萬貳仟壹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貳仟伍佰
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
.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月以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
以新臺幣伍仟元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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