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66號
SLDV,107,司促,1266,2018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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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莊承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美玲即陳信志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浩宇即陳信志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柏元即陳信志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盧美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詩堯即陳信志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思佳即陳信志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陳信志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柒萬捌仟叁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叁
  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陳信志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壹拾萬貳仟壹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貳仟伍佰
  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
  .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月以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
  以新臺幣伍仟元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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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