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琳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陸佰玖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玖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
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
壹仟貳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玖佰貳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捌萬貳仟叁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七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