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2號
SLDV,107,司促,122,2018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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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琳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陸佰玖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玖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
  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
  壹仟貳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玖佰貳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捌萬貳仟叁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七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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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