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泱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零陸拾叁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109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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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泱融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06%│
│ │50305 │ │1月1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泱融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06%│
│ │7994元│ │1月18日 │ │計算之利息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債 務人陳泱融於民國102 年02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
29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2 年02月06日起至民國107
年02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13.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7年01月17
日止累計55,720元正未給付,其中50,305元為本金;
4,122 元為利息;1,2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 二)債 務人陳泱融於民國102 年02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
46,27 5 元,約定自民國102 年02月06日起至民國107
年02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13.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7年01月17
日止累計9,343 元正未給付,其中7,994 元為本金;
656 元為利息;6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 002) 所示之利息。
( 三)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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