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665號
SLDV,106,除,665,2018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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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65號
聲 請 人 劉崇成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證券,
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年106度司催字第50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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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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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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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典美企業有限公司│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未記載 │20,000元 │OF0358267 │106年8月2日 │
│ │ 曹清標 │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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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典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