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61號
聲 請 人 巫琮能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台灣高鐵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3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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