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653號
SLDV,106,除,653,2018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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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53號
聲 請 人 黃飛龍 
代 理 人 陳瓊麟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0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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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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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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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榮新臺北市士林區農會延│黃飛龍 │126,240元 │FA1178664 │106年7月31日 │
│ │ │平分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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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