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一○六年度除字第五七二號
聲 請 人 廖揚徽即毅泰企業社
代 理 人 廖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
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六年度司催字第四二六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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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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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發 票 日│
│號│ │ │ │(新臺幣)│ │ (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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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毅泰企業社廖揚徽│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未載 │279,963 元│HA0272288 │106 年8 月31日│
│ │ │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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