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67號
聲 請 人 禹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祐綸(原名:張西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0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 月1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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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
│號│ │ │ │(新臺幣)│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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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喬輝企業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禹埕有限公司 │60,000元 │ENA1437830│105年4月30日 │
│ │ │份有限公司東內湖分│ │ │ │ │
│ │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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