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2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林國哲
王睦明
被 告 金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及下列一
人訴訟代理
人 余金全
被 告 黃碧蓮
戴湘源
訴訟代理人 王啟安律師
被 告 陳俊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3 月7 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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