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繼承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6年度,7號
SLDV,106,重家訴,7,20180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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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
原   告 邱顯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等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應表明被告當中何人應給付原告金錢?給付之金額
  為多少?(請依各個被告分別載明)
二、如係請求被告回復土地、建物之繼承登記,訴之聲明應表明
  被告當中何人應回復?應回復之土地地號、建物建號(含門
  牌號碼)、權利範圍為何?(請依各個被告分別載明)
三、如係請求被告返還土地、建物,訴之聲明應表明被告當中何
  人應返還?應返還之土地地號、建物建號(含門牌號碼)、
  權利範圍為何?(請依各個被告分別載明)
四、訴之聲明應具體明確,勿夾雜敘述事實或理由。所主張之事
  實及理由請另行記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文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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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