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13號
原 告 楊秋貴
被 告 順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出資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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