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500號
SLDV,106,補,1500,2018013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00號
原   告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謝惠婷 
被   告 林士傑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漢宗 
追加被告  魏莉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
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
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定有明文。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19,357元(詳如附件
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3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附件計算式:
一、訴之聲明第1 、2 項為互相競合之情形,故以4,064,990 元
  定之。
二、訴之聲明第3 、4 項為以一訴附帶請求其違約金之情形,故
  以7,454,367 元定之。
三、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519,357元(4,064,990 元+
  7,454,367元=11,519,357元)。

1/1頁


參考資料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