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57號
原 告 張棠鈞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律師
被 告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戴昌賢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貳拾伍萬肆仟伍佰陸拾
元(本院106 年度司聲字第367 號民事裁定參見),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叁仟零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