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81號
債 務 人 孫德文
代 理 人 謝幸伶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 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 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 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說明債務人名下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出售予浩天 宮所得之買賣價金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2、說明修繕家族墓園之支出明細及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3、提出債務人名下臺中市○○區居○段○0000地號」土地之估 價報告(前所提出為1170地號土地估價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