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6年度,213號
SLDV,106,家親聲,213,2018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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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翁毓茜
相 對 人 翁松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選任謝智潔律師就本院106 年度家親聲字第213 號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為相對人翁松雄之程序監理人。
理 由
一、按處理家事事件,為保護有程序能力人之利益認有必要者, 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又法院 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或律師公 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 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 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5條第1 項第3 款、 第1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翁毓茜請求免除對其父即相對人翁松雄之扶養義 務,核屬家事非訟事件,現由本院以106 年度家親聲字第21 3 號調查中。惟相對人目前無法行走,雖聽得到講話聲音, 但都不做回應,沒有回答,也沒有點頭搖頭等情,此有臺北 市私立台欣老人長期照顧中心106 年11月6 日北市台字第10 61106056號函及所附之住民健康評估表、照片在卷可參(見 本院卷第25-27 頁),是相對人雖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 而就上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有程序能力,然其既行動 不便,且陳述有困難,為保障其訴訟權益,自得依職權為其 選任程序監理人。
三、本院考量本件所需程序監理人性質,除需具有性別平權意識 、尊重多元文化外,尤需具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之法律知識 ,故以選任律師為宜。本院審酌謝智潔律師曾於本院有多次 擔任程序監理人之經驗,經徵詢,其表明對於選任其為程序 監理人並無意見等語,有本院106 年12月20日非訟事件筆錄 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7頁),爰選任其為本件相對人之程 序監理人。末本件程序監理人就任後,應為受監理人之利益 為一切程序行為,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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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