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81號原 告 陳榮顯 被 告 謝小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1月1 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韻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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