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283號
SLDV,103,重訴,283,201801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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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83號
上 訴 人 李孫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思源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 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9,293 元,應徵裁判費8,595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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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