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昭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昭財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蕭昭財犯偽造文書及施用第二級毒品,均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祐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