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台寬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台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台寬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 院花蓮分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0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 5 月及本院於105 年3 月24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 (聲請書誤載為於101 年9 月14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判處有期徒刑5 年5 月及於105 年3 月24日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1 年7 月,應予更正)。王台寬於102 年11月29日送監 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1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聲請人前開聲請,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1 月26日法授矯 字第1070151788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 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外,並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一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