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7年度,1號
SLDM,107,交附民,1,2018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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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
附民原告  林汶萱
訴訟代理人 王世平律師
附民被告  劉芝妤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交易字第107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翠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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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