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重附民字,106年度,21號
SLDM,106,審交重附民,21,2018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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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邱麗珠
      郭景郎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帥孝律師
被   告 林清順
      源錩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成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審交訴字第62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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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源錩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