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9號
KLDV,107,補,9,2018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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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北清真寺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馮同瑜
被   告 台北聖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俊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柒萬肆仟伍佰貳拾 肆元。
二、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五日內, 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伍佰零貳元。如逾期 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 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訴訟,以原 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 第一項、第二項及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一分別定有明 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為坐落基隆市○○區○○段○○○地號之 共有人,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而請求裁判分割。故原告因 上揭請求所得受之利益,自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 為準。上開土地一百零六年一月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為 新臺幣(下同)四千五百元,土地面積為三萬二千零五十六 ‧五二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為十萬分之二千零六十二 ,有原告提出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可稽。據 此計算,本件原告因請求分割所受利益為二百九十七萬四千 五百二十四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500元×土 地面積32,056.5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062/100000=2,974, 52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二 百九十七萬四千五百二十四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三萬零 五百零二元。
三、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十日內抗告 。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 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三萬零五百零二元。如逾 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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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聖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