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號
原 告 許兆祥
賴雪
許舒萍
許雅婷
許志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傅惟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66萬3,62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1,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應同時補正被告張傅惟父、被
告張傅惟母之正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