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7號
KLDV,107,補,17,2018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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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號
原   告 許兆祥
      賴雪
      許舒萍
      許雅婷
      許志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傅惟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66萬3,62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1,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應同時補正被告張傅惟父、被
張傅惟母之正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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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