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號
原 告 元鴻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鼎冶礦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
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1,417 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1,41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三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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