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調字,107年度,38號
KLDV,107,基小調,38,2018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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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小調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陳蓎𨧨
上列聲請人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82980190000130號帳戶之申
請者為被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相對人之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暨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公司登記資料(統一編號:12634423號),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 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 116 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係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82980190000130 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申請者為被告之特定,經本院代 為調取系爭帳戶開戶資料查明申請者是原凱國際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12634423號),應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相對人之名 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暨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三、聲請人得持本裁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 ,再據以補正相對人之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暨法定代理 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聲請人所提書狀不合程式,非本院 得依職權代聲請人補正,附 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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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凱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