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7年度,47號
KLDV,107,基小,47,2018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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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小字第47號
原   告 晟銘窗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香
訴訟代理人 黎達金
被   告 江雪卿即馬寅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江雪卿給付買賣價金,然觀卷附被告 之戶籍謄本所載,其住所係在臺北市○○區○○街000巷00 號15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 院應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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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晟銘窗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