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17號
KLDV,107,司促,617,2018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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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1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吳國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壹仟柒佰參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壹仟柒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ㄧ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五八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執有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借款契約,有關借
    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
    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且經債權人迭經催
    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三)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
    ,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依上述約定
    ,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
    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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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