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2號
KLDV,107,司促,52,20180104,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李榮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參拾壹元,及其
  中本金、利息按附表所示之年息計算,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